叮铃铃,叮铃铃,开课啦!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落户政策解读小课堂上线啦,我们将分期为大家解读我市积分落户相关政策。

 

下面我们开始进行第一期课堂的内容:积分落户的申请条件和必要材料,上课!

  

申请条件

 

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持现居住地居住证,可以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。

 

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申请参加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县(市)、市区积分管理的(例如太仓市户籍的居民在市区居住生活,申请积分落户到市区),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,无需居住证。

 

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:

(一)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

(二)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(含一年)

(三)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(含租赁)

 

友情提示: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不容放松,积分落户申请时间将持续到7月底,因此建议广大新市民朋友先在家准备申请材料和加分材料,等疫情缓解后,再前往窗口提交申请。  

 

到现场办理申请手续时,要注意个人防护,全程佩戴口罩,自觉遵守大厅秩序,排队严格一米间距,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核酸检测情况、健康码、行程码、测量体温。未佩戴口罩、体温不正常、健康码异常的不得到窗口办理业务。

 

申请基本材料

 

(1)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;

(2)本人居住证原件;

(3)户籍证明:居民户口簿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《常住人口登记表》或者电脑打印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(填写户主及户主关系、姓名、身份证号、民族、性别、出生年月、户籍地址等项目);

(4)婚姻状况材料:结婚证、离婚证(附协议书)、法院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书;

(5)家庭成员关系材料:户籍档案资料、居民户口簿、结婚证、出生医学证明、亲子鉴定书、收养证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;

(6)合法稳定住所(含租赁)材料:指不动产证、房屋所有权证、宅基地证、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租赁登记备案凭证;

(7)合法稳定住所(含租赁)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:直系亲属房屋的所有权人、房屋共有产权人、租赁房屋产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。

 

注:合法稳定住所(含租赁),是指属于本人及直系亲属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;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;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;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宅房屋。

 

相关时间节点

 

申请时间: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。(不包含周末及节假日)

 

注意:近期因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,建议申请人提前拨打窗口电话确认后再前往办理。

 

落户达标积分值公示时间:8月31日前

 

积分落户准入名单公示时间:9月上旬

 

办理户籍迁入手续时间: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,根据相关通知要求,在30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。

 

信息来源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